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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疑问及专家解答(一) 2014/6/19 17:48:04

 

Q1: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1.5亿元,拟分两期开发,乙级代理公司能否进行单次代理?

A1:毛林繁:代理机构的选择与项目投资额有关,与是否分批招标无关。所以,无论几次招标,本项目代理机构资格都需要工程招标甲级资质。

 

Q2:对于使用国有资金的某项目,项目总投资约5个亿,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进行设计、采购和施工以及其他服务分包的时候,除了一些特殊情况采用放到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比如项目当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需要,或者一些建筑方案为了吸引更多的国际上的优秀方案,或者一些国际机电产品为了退税等需要,其他分包很多都是按照单位内部的管理流程,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请问总体上来说总包单位的做法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吗?

A2:毛林繁:如果是暂估价项目,需要与招标人一起重新组织招标,如果不是,可以自行决定招标或不招标,包括招标采购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

 

Q3:招标项目还在资格预审阶段,但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出了项目批文中的项目总投资额,请问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招标是否能继续下去?

A3:毛林繁:招标控制价不宜超过投资概算,招标可以继续,但应调整招标内容。招标控制价超出了批准的投资额,说明投资在设计阶段没有控制好,应实行限额设计。招标前应审查哪些内容超出了标准、哪些项目属于可行性研究中没有的项目,将超出标准、超出投资范围的内容调整下来,调整后进行招标就可以了。注意,如果不调整,最终导致中标价超过投资概算,超出部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需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否则项目审批部门对超出部分投资不予认可。

    唐广庆:我认为你们提到的“招标控制价”是造价咨询单位依据现行物价情况编制的招标项目的价格,高于“项目投资额”,说明项目总投资编制的有问题,即过低。通过对比查清原因后,建议应向批准投资的单位申请增加“项目总投资”。如果不批准时,应由项目法人自行解决,如向银行贷款等。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之后,不能终止招标工作,应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规定“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时,应承担法律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给予警告,同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Q4:我们进行了一次设备标,我们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几天,他们又提出了进行价格调整,不过是将价格调低了,现在我们准备进行合同谈判,像这种情况怎么处理、中标通知书的金额需要变吗?

A4:徐鹰:你提出的问题不常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复如下:

    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的设备及相关伴随服务的合同价格,应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经中标人确认的修正后投标价,以下略),正常情况下,中标通知书的价格(中标人)不能改变。否则将形成新的要约—-承诺关系,违法招投标一次性原则。

    你提出的背景资料不能判断中标人为何改变价格,若其欲调整供货范围且在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调整后的供货范围也要满足招标项目的需要),或招标文件规定是可调价格合同,且签订合同时又发生价格变更的条件,建议采用合同变更方式;若其欲降低功能、品质等,则不允许,这对落标单位不公平。

 

Q5: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需在开标日前三日到招标人给定的账户,我单位提前一天从银行打了要求金额的保证金,但是代理公司在开标前一日通知我公司,因我公司保证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到账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这样做合法吗?我公司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吗?保证金凭证式以进账单为准还是到账单为准呢?招标文件这样要求合理吗?

A5:徐鹰:投标文件实行的是“到达主义”,且投标具有一次性的特点。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前三天递交投标保证金。从法律角度来说,违反了投标一次性的规定,属于违规。

    另外:投标保证金的到达时以到账单为准。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曾经发生过这样的现象:有个施工工程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得分依据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值。某投标人在其转出银行柜台办理了电汇转账手续,银行工作人员也向其出具了转账底单。但因投标人经办人与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关系较好,嘱咐其暂不要转账,等候其通知后再办理。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代理机构出示了该底单并转送评标委员会查验;但因报价唱出后该投标人认为其投标报价已经严重偏离评标基准值,立即通知银行工作人员停止办理转账手续。

    这样的话: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实为无效标(废标),但在评标时,评委仍以其为有效标进行评议和评分,尤其是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也进入了评标基准值的计算。若评标时就按废标处理的话,评标基准值就会发生变化,也会影响报价评分,有可能进而影响评标结果,对其他有效投标人不公平。

    若评标办法采用上述类似的办法,对投标保证金是否到账的问题,应在投标截止时间时就需核实。

    毛林繁: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开始计算)内的行为”的保证,而不是投标截止时间前的行为保证,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依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均可以递交。这就是徐鹰老师上面讲的要求“投标人提前三天到达指定账户,否则拒绝其投标”违法的理论依据。

    唐广庆: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多种形式,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但是当前都是提交现金,而且规定必须在投标截止前到达招标的账户上(不能规定开标前三天—-不合法,法律规定投标截止前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当然这种规定是无可非议,但是往往受限于银行的工作效率。正如该网友提出的,由于银行未及时把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转至招标人账户上,而形成废标,给投标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对这样的问题,应进一步商榷。最好采用除现金外的其他方式,如由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可以直接放在投标文件中一并交给招标人;如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给招标人的财务部门查验。这些均可以达到投保保证的作用。国际招标和国内利用世界银行或亚洲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大多采用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既省事又保险。法律法规未有规定那么具体。

    在这里我声明:我不反对用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也不反对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转到招标人的账户上。但是应灵活掌握。我认为只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也提交了银行出具投标保证金的现金转账凭证,就应该认为他的投标是有效的。如有怀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派专人到银行核对一下,如果投标人确实已经缴纳,只是银行在转账过程中,这就证明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无任何问题,这样做既解决了投标人的投标问题,又使得招标人多一个选择对象,这对双方都有好处,何乐而不为呢!

    结论:在投标截止时,投标保证金现金已经交给银行,银行正在转账过程中,即还未到招标人账户上去,这不是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问题,应该接受它的投标。

 

Q6:暂估价就是估价项目吗?有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市场价估算,那该项算不算暂估价?

A6:唐广庆:暂估价是指工程量清单中某子项涉及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或专业性工程,在招标阶段无法确定比较准确的价格,而可能影响招标效果,可由招标人对此子项给定一个暂估价(是不允许投标人改动的),待合同执行期通过招标或协商定价支付。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子项,由投标人依据投标人自行确定施工方案和市场价格情况确定投标的综合单价,你讲的情况不是暂估价,是投标人依据市场情况,确定的投标价格(即综合单价乘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各子项的工程数量)。投标人是不能确定暂估价的。

 

Q7:我区最近实施一项邀请招标工程,在邀请前没有对邀请人进行业绩考察,在投标时进行资格后审,邀请了三个投标人进行投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三个中标候选人,在公示过程中,第一个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按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招标人在标后考察发现,第三中标候选人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反推评标过程,该项目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人,应按规定重新招标。

请问,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吗?

A7:唐广庆:邀请招标在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应对潜在投标人的业绩和资质要有所了解,或者进行业绩和资质考察。对初步认为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人数应三个以上,最好是七个。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你们现在的情况。由于你们未那样做,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如何处理,有以下看法:

1.评标委员会不该推荐第三中标候选人,因为他资质和业绩不符合要求,应淘汰其投标。这种情况下只能推荐两个中标候选人。

2.不是“该项目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人,应按规定重新招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请注意解读这句话是“虽然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但是其投标不是明显缺乏竞争时,评标委员会就不能否决所有投标。”那么什么是“投标不是明显缺乏竞争”呢?我认为剩下的两家或一家,只要他的投标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报价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时,就是不缺乏有效竞争。

3.在上述条件下,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投标时,招标人应扣留其投标保证金。同时应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否决所有投标,对响应招标文件盒投标报价合理的第二中标候选人是不公正的,因为他的投标方案和投标价格已经公开,再重新投标时,他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此外,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此时招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Q8:有一政府投资的公开招标工程,资格合格标准有一条规定:申请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在专家评审结果中有两家的申请函是委托代理人签字(有授权书),而且申请函签字栏标识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结果这两家通过了资格审查。这是否符合规定?

另外,资格审查合格的七家中有四家是子母公司,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A8:毛林繁:术语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不一定指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同时也涵盖有合格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这就像招标人一词同时涵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一样。在资格预审文件格式中,签字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正表示了这个意思。所以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可以通过资格审查。

    虽然目前仅是在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中提及了母子公司不能同时投标,个人认为,母子公司同时参与一个项目投标,对其他无利益关系的投标人是不公平,是应该限制的,这也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中所明示的。

 

Q9:请问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应该在发出邀请函之前对拟邀请的投标人进行考察?在开标当天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采允许其投标,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A9:唐广庆:一般情况下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进行资格后审。所求邀请招标在发出邀请书之前,应根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市场、投标人资格的了解,以及对其事先进行实地考察,再对拟邀请的投标人(初步评估合格的)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格式中有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内容。被邀请的投标人看到投标邀请书后,核定自己是否合格。如果自己评估合格后,再按投标邀请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否则就不去购买。待投标截止后评标的初步评审时,先进行资格审查(资质和业绩)。合格后才能继续评审,否则被淘汰。请注意以下两点:

1、邀请的投标人最少3家,以防止合格的投标人太少,影响竞争;

2、开标时不能先进行资格审查,因为资格后审的实施主体是评标委员会。

 

Q10:有一项目单位的性质是集体企业,其资金性质应当视为国有资金吗,招标方式应当是根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应当公开招标”之规定,采用公开招标吗?

 A10:徐鹰:“国有资金”是指国有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归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的企业。

    在集体所有制中,生产资料是集体财产,只归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支配和使用,国家和其他单位不能任意无偿调拨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劳动力、产品和资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自主进行,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由此可见,集体企业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国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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